廣大農民朋友們: 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止耕地撂荒現象發生,現就做好撂荒耕地恢復耕種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增強耕地保護意識。廣大農戶要深刻認識到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保護耕地就是守住飯碗,要充分認識到耕地撂荒問題的嚴重性,恢復撂荒地耕種是每個農戶應盡的義務,增強愛護耕地,種好耕地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并相互告知,荒地復墾復耕刻不容緩。 嚴格禁止耕地撂荒。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第十九條“撂荒耕地的,發包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農作物種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復耕種;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恢復耕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系的情況下,可以將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組織代耕,或者通過引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托管服務等方式恢復耕種。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停止發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農業補貼”等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棄耕拋荒的,村集體有權視情況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并要求承包農戶及時復耕,或在保持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將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組織代耕,或者通過引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托管服務等方式恢復耕種,對連續2年棄耕拋荒基本農田的,更有權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因棄農經商、長期外出務工、家中缺少勞動力或因其他原因未返鄉等導致無法耕種,但又不愿意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應通過委托親友、村集體代耕或流轉等方式進行復耕,鼓勵村集體依法統一流轉撂荒耕地給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耕種。 依法推進土地流轉。對整戶外出務工無人耕種形成的撂荒地,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等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鼓勵土地托管服務。對部分群眾無力耕種造成的撂荒地,動員棄耕戶近親屬代耕代種;或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與農戶簽訂委托代管協議,在代耕、代種、代防、代收環節全程托管進行復墾復耕。 嚴格落實耕地補貼。對造成耕地撂荒的農戶停止發放所撂荒地的地力保護補貼等農業補貼,待復墾復耕后再重新納入補貼發放范圍。 希望廣大農民朋友們切實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耕地,做到應種盡種,有個好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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