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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翠山湖高新區各企業:
《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實施辦法》已經 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申請扶持獎勵中遇到的問題, 請徑向翠山湖管委會反映。
開平市翠山湖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2021年2月24日
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 扶持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提高企業創新產出,圍繞把翠山湖高新區建設成為集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高端產業集聚區、開放創新示范區為一體的國家一流高新區的奮斗目標,大力實施 科技創新提升行動和人才引進提質行動,優化完善重大科研平臺布局,營造良好創新創業氛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扶持、獎勵,為規范相關的扶持、獎勵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二條 本辦法所扶持、獎勵的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是指注冊地在翠山湖高新區,且滿足《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后補助試行辦法》(江科〔2019〕 248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扶持、獎勵的孵化企業指的是在翠山湖高新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運營機構提供的場所注冊 的科技型小微企業,且其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翠山湖高新區的孵化場地內。
第三條 對自2020年起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級孵化器和省級孵化器(包括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自2020年起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和省級眾創空間(包括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粵港澳臺眾創空間、國際眾創空間 等),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翠山湖高新區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每年度成功引進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獎項的創業團隊且在孵化器或眾創空 間提供的創業場所注冊公司并運營的,每年一次性給予10萬元運營資金扶持。
第五條 孵化企業在2021-2023年期間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獲江門市級和廣東省級相關獎項的,一次性給予所獲獎金10% 的資金獎勵。
第六條 孵化企業在2021-2023年期間本年度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上年度年主營業務收入增加10%以上的,給予本年度實際繳納稅收的25%資金獎勵。
第三章 工業企業小升規
第七條 本辦法獎勵的新升規企業指的注冊地在翠山湖高新區,經開平市統計局核定的2021-2023年期間新升規的工業企業 及2021年、2022年新升規的工業企業在下一年度繼續保持規上,且工業增加值增長超過10%(含)的工業企業。
第八條 2021-2023年期間新升規的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九條 2021-2022年期間新升規的工業企業在下一年度繼續保持規上,且工業增加值增長超過10%(含)的工業企業, 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地在江門翠山湖高新區,2021-2023年期間按照開平科工商務局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在當年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查詢到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的企業。
第十一條 對初次認定為高企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二條 對重新認定(即2008年以來曾經通過高企認定) 為高企的企業, 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金獎勵。
第五章 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扶持的科技創新平臺是指注冊地在翠山湖 高新區的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以及園區科研機構、企業在國際創新人才密集區和“一帶一路”共建國家設立的離岸研發機構。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認定依照國家、省、市科技部門 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對通過國家科學技術部認定(或立項)的重點實 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離岸研發機構,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60萬元、60萬元建設經費扶持。
第十五條 對通過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或立項)的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中心、離岸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別給予40萬元、40萬元、 4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建設經費扶持。
第十六條 對通過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別給予4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的建設經費扶持。
第十七條 同一申請單位分別獲得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申請經費扶持;已按照本辦法獲得經費扶持后,再次通過本辦法中其他科研平臺認定且扶持標準高于已獲得扶持額度的,可申請扶持經費差額。已獲得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扶持經費的申請單位,不得就同級別同類型的科技創新平臺重復申請資助。
第六章 上市企業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獎勵的上市企業是指在注冊地和主營業務稅收繳納地在翠山湖高新區的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 板以及科創板上市交易。其中主板指的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碼以60開頭)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碼以000開頭); 中小板指的是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碼以002開頭的板塊;創業板指的是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碼300開頭的板塊;科創板指的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688開頭的板塊。
第十九條 對實現境內主板(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企業向國家證監會申報 IPO 并取得國家證監會受理申報確認函的,再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企業在境內成功掛牌上市的,再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二十條 對實現境內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一次性 獎勵40萬元;
2.企業向國家證監會申報IPO 并取得國家證監會受理申報確認函的,再一次性獎勵80萬元;
3.企業在境內成功掛牌上市的,再一次性獎勵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對實現境內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 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企業向國家證監會申報 IPO 并取得國家證監會受理申報確認函的,再一次性獎勵60萬元;
3.企業在境內成功掛牌上市的企業的,再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對在上交所科創板實現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企業向上交所提交注冊申請文件,并取得上交所受理函的,再一次性獎勵40萬元;
3.企業在科創板成功上市的,再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七章 總部企業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總部企業是指按照《江門市鼓勵 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江府〔2019〕33號)的規定,經江門認定的總部企業,且總部企業注冊地在翠山湖高新區內,并承諾5年內注冊地不遷出翠山湖高新區,不改變在翠山湖高新區的納稅義務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 企業認定獎和落戶獎。
(一)認定獎。翠山湖高新區現有企業首次認定為總部企業 的,按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規模給予獎勵。其中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5億元以上—10 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5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本條中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二)落戶獎。開平外企業新設立或遷入翠山湖高新區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可申請總部企業落戶獎,綜合型總部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職能型總部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領軍企業獎勵。企業認定為總部企業后,被評為廣東省企業100強(廣東省 企業聯合會、廣東省企業家協會)、中國企業500強(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世界企業500強(福布斯)的,分別給 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企業如在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以上不同稱號的,以其最高稱號的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章 科研院所(檢測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扶持的科研院所指的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檢測中心等單位在翠山湖高新區注冊成立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 對科研院所在翠山湖高新區設立新的分支機構,按“一事一策”,辦公場地(土地)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 科研院所在翠山湖新區通過招拍掛出讓取得用地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啟動資金(與江門啟動資金補貼之和不超過1億),且扶持資金不超過科研院所建設資金的50%。
第二十九條 科研院所建成后投入運營的,通過考核評估后,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研發經費、人才引進、儀器設備或公共服務獎勵。
第九章 跨境電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扶持的跨境電商指的是注冊地在翠山湖高新區的跨境電子商務快件分揀清關中心。主要經營個人物品(快件)進出口清關、跨境電子商務快件B2C進出口清關、B2B2C進口保稅清關以及郵政EMS快遞等業務,并提供關檢聯辦“單一窗口”、 申報匯總的跨境電商快件報關、清關、進出口結匯退稅、進出口物流等多功能通關服務的平臺。
第三十一條 扶持跨境電商租金和管理費用。跨境電商運營單位租賃翠山湖高新區內的場地進行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本年度進出口金額達到3億元以上的,按實際繳納的租金和管理費合計費用的50%予以一次性扶持經費。
第三十二條 扶持跨境電商通關物流費用。對通過江門市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申報錄入,并在翠山湖高新區分揀清關中心通關,且納入翠山湖高新區跨境電商進出口統計的貨物,本年度 出口金額5億以上10億以下的,一次性給予分揀清關中心的運營單位50萬扶持經費;本年度出口金額10億以上100億以下的,一次性給予分揀清關中心的運營單位100萬扶持經費;本年度出口金額100億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分揀清關中心的運營單位200萬扶持經費。本條中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第十章 專利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獎勵的從事專利相關領域工作或生產經營活動的對象是指在注冊地在江門翠山湖高新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關機關單位,或以翠山湖高新區地址申請專利的自然人。扶持獎勵范圍包含普惠性專利獎勵,國家、廣東省知識產 權項目嘉獎。
第三十四條 普惠性專利獎勵
(一)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00 元(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每件一次性獎勵不超過300元)。 對個人名義申請的專利同一年度獎勵數量不超過5件。各級獎勵資助總額不超過獎勵資助對象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實際發生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
(二)獲得港澳地區專利授權的,每件一次性獎勵不超過1000 元。對個人名義申請的專利同一年度獎勵數量不超過5件。
( 三 )PCT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授權的:
1. 以翠山湖高新區地址申請 PCT 專利,且在PCT申請國標檢索單位書面意見(237表)或者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409表)(中文版本)中顯示該專利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單位每件一次性資助獎勵3000元,個人每件一次性資助獎勵1000元。
2.以翠山湖高新區地址申請的 PCT 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并獲得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授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獎勵1萬元;獲得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授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獎勵5000元;同一 PCT 專利申請只能獲得境外2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授權資助獎勵。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單位配套獎勵經費
(一)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一次性給予獎勵經費5萬元。
(二)獲國家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一次性給予獎勵經費3萬元。
(三)獲廣東省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每家一次性給予獎勵 經費1萬元。
第三十六條 國家、廣東省專利獎配套獎勵經費
(一)獲國家專利金獎的,每項一次性給予獎勵經費5萬元。
(二)獲國家專利銀獎和廣東省專利金獎的,每項一次性給予獎勵經費3萬元。
(三)獲國家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省專利銀獎的,每項一次性給予獎勵經費2萬元。
(四)獲廣東省專利優秀獎的,每項 一次性給予獎勵經費1萬元。
(五)獲廣東省發明人獎的,每人 一次性給予獎勵經費0.5 萬元。
第十一章 人才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人才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二)與翠山湖高新區內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
第三十八條 給予新引進人才的一次性獎勵:本科生1000元 /人,碩士研究生:3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博士后:10000元/人。
第三十九條 對在職攻讀本專業或本工作領域碩士、博士學位的人才,獲得碩士、博士學位(學歷)后繼續留在翠山湖原企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一年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00元和8000 元獎勵。
第四十條 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并繼續留在翠山湖高新區內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在職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繼續留在翠山湖高新區內企業工作滿一年 的在職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二章 申報程序
第四十一條 提交申請。符合政策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照附件1要求填寫申請表,按照附件2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到翠山湖管委會經濟發展局進行初審,并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第四十二條 審查評審。由翠山湖管委會和市人才辦、市科工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成的聯合評審小組,以現場檢查和申請材料評審的形式,對申報企業或個人逐一考核評審。
第四十三條 核定上報。聯合評審小組根據考核情況,加具評審意見,上報市政府按資金支付程序報批。
第四十四條 翠山湖管委會根據審批意見向企業或個人發放相關資金。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申領補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對提交材料的真 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翠山湖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如遇國家或上級政策調整,或上級政府出臺新的政策,則以新的政策為準。
附件1: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資金審核申報表.doc
附件2: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清單.xlsx
咨詢部門:翠山湖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咨詢電話:0750-288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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