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村民主決策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村級事務民主決策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村級事務民主決策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民主決策的事項
凡是與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和村重要的日常工作,都應列為村級重大事項,進行民主決策。主要包括: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及其分配方案、集體企業經營和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以及征兵、計生、農田水利建設、抗洪、救災等。民主決策的事項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
二、民主決策的形式
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
三、民主決策的程序
村級事務決策要充分發揚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先黨內后黨外的原則進行。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和村級需要決策的問題,一般應經過7個具體步驟:
1、由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提出議案。
2、提交“兩委”聯席會議集體研究討論。
3、召開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
4、召開村民代表會征求意見。
5、“兩委”聯席會議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
6、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7、付諸實施。
四、民主決策的原則
1、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
2、堅持黨的領導原則。
3、堅持解放思想、求真務實的原則。
4、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5、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6、堅持維護團結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