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某建造案涉三層房屋生活居住,旁邊公共區域有一棵百年榕樹,距離房屋約5米,樹徑約1.3米。榕樹樹身因年久欠養護被白蟻侵蝕突然倒塌,導致案涉房屋受損。劉某起訴要求某經濟社賠償房屋維修費。 裁判結果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樹木位于某經濟社內公共區域,屬于該經濟社集體所有。該經濟社對古樹負有日常管理和養護義務,其不能證明自己對案涉損害后果沒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某經濟社向劉某賠償房屋維修費。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對于在農村集體范圍內的古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無法考究種植者等理由免除自身管理和養護責任。如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導致古樹傾倒、毀壞,造成他人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對于提高全社會古樹保護意識,提升公共區域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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