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示兩起非法捕鳥案件,當事人均被依法判處刑罰。 根據《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規定,目前梅州行政區域全域均為禁獵區,全年均為禁獵期。任何未經批準獵捕野生鳥類的行為,均涉嫌違法! 2024年12月,譚某從浙江運載2只畫眉鳥到福建,又在當地捕到3只。返回途中經過梅州大埔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這5只畫眉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總價值2.5萬元。最終,譚某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 2024年10月至12月,孫某在自家果園架設捕鳥網,捕獲的鳥部分自食,部分售賣或送人。2025年1月,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查獲5只鳥類死體。 其中1只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紅角鸮,其余4只也屬于受保護的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孫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鳥,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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