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開平市長沙某酒吧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 【事項簡介】 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行政處罰。 【辦理結果】 2024年1月9日,開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接到12345熱線轉來投訴,投訴開平市長沙某酒吧存在噪聲擾民的情況。我局接到投訴后立即前往涉事酒吧開展現場檢查,并提請開平市環境監測站于2024年1月9日對涉事酒吧進行夜間噪聲監測,并出具報告。根據(開)環境監測字(2024)第0109302號噪聲報告顯示:開平市長沙某酒吧排放的社會生活噪聲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監測點社會生活噪聲修正值監測結果超過標準18.5分貝。 2024年2月22日,我局聯系涉事酒吧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過程中,涉事酒吧負責人表示已經在落實整改。開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涉事酒吧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決定責令涉事酒吧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024年3月26日,開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提請開平市環境監測站對開平市長沙某酒吧夜間噪聲進行監測,并出具報告。根據(開)環境監測字(2024)第0326303號噪聲監測報告顯示:開平市長沙某酒吧監測點社會生活噪聲修正值監測結果為48分貝,符合《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由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取得較好效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小寫:¥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案例評析】 本案涉事酒吧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充分吸取周邊地區的經驗教訓,積極尋求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開平分局的業務指導,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專業性和權威性。 本案涉事酒吧,通過對天花板、墻壁、門縫等位置加裝隔音棉,營業期間降低場內音響設備音量,并在營業前積極做好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測試,積極落實整改措施,改正違法行為。 本案涉事酒吧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監測點社會生活噪聲修正值監測結果超過標準18.5分貝。我局根據涉事酒吧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小寫:¥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思考】 近年來,噪聲類信訪作為市民投訴熱點問題之一,執法人員在處理噪聲類信訪投訴時應強化執法、監測協同聯動。本案中,執法人員及時提請開平市環境監測站噪聲監測,固定案件證據,處罰時充分考慮涉事酒吧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積極跟進涉事酒吧的整改進度,合力破解噪音噪音擾民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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