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廣東發改委網站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032號)的要求,我省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食鹽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成本、供求狀況等因素制定。為穩定食鹽市場價格秩序,規范食鹽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保障食鹽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特此向廣大經營者、相關價格協會和消費者作出如下提示:
一、經營者銷售食鹽時應自覺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貨簽對位、清晰醒目,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禁止經營者出現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食鹽市場價格,造成食鹽價格較大幅度上漲,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經營者采取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食鹽價格,推動食鹽價格過高、過快上漲;
(三)經營者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存儲周期,大量囤積食鹽,造成食鹽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
(四)經營者虛構食鹽原價,在食鹽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不符合‘原價’相關認定;
(五)經營者在銷售食鹽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價格附加條件;
(六)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食鹽促銷活動時,不標明比較價格的含義,或被比較價格無來源依據;
(七)經營者在同一銷售場所對同一食鹽品種使用兩種標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為食鹽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應加強標價規則和促銷規則的合規審核,加強對賣場內零售商價格行為的管理,敦促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
四、各食鹽行業協會要加強與企業的溝通聯系,密切關注食鹽行業價格行為動態,指導和督促行業企業做好自律。
五、消費者購買食鹽時應樹立理性消費觀念,警惕各種形式的“消費陷阱”。參加食鹽促銷或優惠活動前,應仔細閱讀促銷規則和相關標價信息。如發生價格糾紛或發現相關價格問題,可撥打12358價格投訴舉報熱線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映。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食鹽價格巡查和輿情監測,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食鹽價格違法行為。對群眾反映的涉嫌食鹽價格違法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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