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文件中“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規定精神,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開平市發改局近日印發《關于調整開平市城區、翠山湖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開發改價管〔2019〕2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城區、翠山湖新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本次調價的范圍是城區、翠山湖區域內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并根據不同的用水性質執行不同的征收標準。居民居家生活和集體宿舍用水,學校教學用水和學生生活用水以及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用水執行居民生活用水標準,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類用水,包括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用水,執行非居民用水標準。調整后收費標準為居民生活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供水集團根據當月抄表水量代為征收。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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