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揚塵污染管控,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堅持“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原則,加大對在建交通工程、港口碼頭、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附近路段的巡查檢查,嚴查營運車輛揚撒等違法違規行為。今年來,江門市累計出動執法人員300余人次,立案查處揚撒案件84宗,著力營造“暢、安、舒、美”的道路運輸環境。
案例一
2025年10月12日,粵D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江門市新會區會城東甲村路段被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經查,該車輛《道路運輸證》的業戶是汕頭市某運輸有限公司,從江門市杜阮裝載泥土運到新會區會城東甲村,雖搭蓋帆布,但未密閉,導致貨物裸露在外及沿途撒落,屬于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本次違法行為屬于一年內第二次被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及結合裁量標準,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
2025年9月16日,粵J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重型自卸半掛車在江門市蓬江區杜阮南路被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經查,該車由鶴山市宅梧鎮某道路運輸服務部負責日常管理,在鶴山某石場裝載貨物沙后,運往新會區某水產服務部附近,其貨廂雖拉蓋帆布但未密閉,造成沙裸露在外且沿途尾板撒落。經執法人員普法教育后,駕駛員立即做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措施。因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及結合裁量標準,執法人員對其作出教育放行,不予處罰的決定。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或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溫馨提示:貨物脫落、揚撒不僅造成大氣污染,還會損壞路面、影響交通安全,廣大貨運經營者要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出站(場)時做好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做愛路護路人。市民如發現貨物脫落、揚撒情況,可及時撥打12328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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