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宗:
你因違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我局已對你發出《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強制措施處理決定書》。因你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我局通過郵寄及直接送達方式均無法實現文書送達。同時,我局經多次電話聯系,你不愿提供新的地址,亦不愿前往我局接受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以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粵江開交違通〔2022〕00239號)、《行政強制措施處理決定書》(粵江開交強處〔2022〕00008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一、《違法行為通知書》內容如下:
經調查,本機關認為你使用粵JL138R小型面包車于2022年04月11日09時12分在開平百匯批發市場路段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非經營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結合《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道路運政)》第135項一般情節(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責令停止運輸經營,并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如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你有權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要求舉行聽證,逾期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你放棄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強制措施處理決定書》內容如下:
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非經營性)一案,本機關于2022年04月11日對你的粵JL138R小型面包車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文號:11009)。現因調查取證完畢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解除扣押。
開平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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