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和從業者:
你們好!針對目前我市道路運輸經營安全生產形勢,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提醒全市道路運輸企業和廣大從業人員,務必進一步加強營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第七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從2023年2月15日起,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將有可能被立案查處。(備注:檢測周期為上一年度檢測日期滿一年后15日內)
開平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1月30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