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2023年12月開平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報,有市民發現我市某出租屋有嬰兒哭泣聲音,市民報警后,接警人員上門后發現一嬰兒獨自屋里,懷疑有嬰幼兒缺乏照護導致存在安全風險。
經過查證,嬰幼兒母親為未成年人,生父身份不詳。當晚因嬰兒母親上夜班,委托嬰兒外婆照顧,由于外婆年老收入來源有限,只能經常通過翻找垃圾變賣來補貼伙食。當晚嬰兒外婆半夜外出撿垃圾,讓嬰兒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導致嬰兒生命安全未能得到保障。因嬰兒母親是未成年人,且經常處于失聯狀態,家庭成員矛盾無法調和,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調查與處理】
1.開展幫扶。開平市民政局聯合多部門工作人員入戶為嬰兒送上棉被、衣服、奶粉、尿布等防寒物資和生活物資,同時向其家屬詳細了解嬰兒的身體狀況及其家庭的生活,并對其居住的房子進行衛生清理,進行育兒營養指導。
2.加強思想教育。對嬰兒相關監護人和扶養人進行情感教育、感化調解,加強思想的教育和開導,并向其宣傳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家庭監護職責。由于嬰兒母親為未成年人,不具有監護能力,目前嬰兒外公外婆仍是嬰兒的法定監護人,須履行對嬰兒的監護職責,如因監護不當或怠于履行監護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召開未成年人保護個案會商會議。跨市多部門協調聯動,在上級部門的指導、支持幫助下,通過敦促公安、檢察院、婦聯、常住地政府等對嬰兒現有監護人的家庭進行監護責任勸誡、家庭調解指導、查找嬰兒生父、祖父母信息等職責工作,群策群力,共同商討具體工作措施,盡最大可能為嬰兒提供更多救助幫扶,并做好兒童身心保護關愛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4.妥善處理案件。在個案的落實工作中,嬰兒母親及監護人均明確希望嬰兒送往福利機構臨時監護。鑒于該嬰兒生母為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指引,從尊重其監護人的主觀意愿和家庭經濟環境等考量,經上級指示,確定將嬰兒寄養未成年人保護中心,以確保其得到穩定的照料、健康的生存環境成長。
【特點和效果】
此次個案處置,充分發揮開平市未保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制作用,并綜合調動社工、心理咨詢師、律師、家庭教育師等專業力量,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通過政府部門的物資幫扶及關愛,嬰兒生命安全得到了一定保障,為其營造了一個安全、健康、愉快和諧的生活環境。通過由福利機構撫養,有了工作人員的陪伴,有了安全的成長環境,未成年人會擁有新的人生,新的未來。
【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該案例的幫扶方案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章 政府保護“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2.《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啟示】
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和兒童在遇到困難時不會主動求助,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這就需要我們及時發現他們的困難,在最短的時間內介入干預,持續推進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工作,強化和落實基層政府、部門職責,充實和提升基層工作能力,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更好履行兜底監護職責,努力做到監護不缺位、關愛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