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第二次修正,將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涉及民政職能主要條款
第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九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ㄈ┍O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闯赡耆嗽馐鼙O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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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第九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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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O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ㄈ┍O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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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后,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后,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系終止。
第九十六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