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用地保障的通知》(下稱《通知》),從規劃引領、保障新增建設需求、優化土地供應方式、支持利用存量資源、加強服務和監管等方面出臺12條具體措施。
針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價格較高和供應方式單一的問題,《通知》明確了采取協議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供應方式的適用情形,提出了“限地價、競配建普惠型養老服務設施”的供應模式。此外還要求各地建立監管機制,嚴防擅自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加強規劃引領
老齡人口占比高的地區適當提高養老設施用地比例
《通知》要求,在編制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區現狀人口結構、老齡化趨勢等因素,結合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需求,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配置要求、布局原則及建設標準。
對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下達至各地級以上市的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規模,要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項目未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支持通過使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城鎮彈性發展區等方式滿足用地需求。
為確保配套達標,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銜接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嚴格按照社區15分鐘居家養老服務圈建設要求合理布局。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于15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而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明確位置、用地分類、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要求;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明確建設內容、建筑面積等要求,屬于建設項目配建的,應當納入項目規劃條件;允許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兼容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在保障新增建設需求方面,通知提出,省統籌保障非營利性和政府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的養老設施項目土地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市優先保障其他養老設施項目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優化土地供應
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基準地價70%確定
為解決供應方式單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價格等問題,《通知》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在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意向用地申請期限內(不少于30日),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另外,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商業、住宅用地的,鼓勵采用“限地價、競配建普惠性養老服務設施”供應模式。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
加強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加強聯合監管
《通知》支持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建成區養老服務保障能力。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舊城鎮、舊村莊等,可加強存量建設用地的整合利用,統籌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需求。“工改商、住”等改造項目無償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設施,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將本村權屬范圍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其他用地納入舊村莊改造項目,協議出讓給公開選擇的舊村莊合作改造主體,用于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項目建設。
《通知》強調,縣(市、區)自然資源、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聯合監管機制,防止隨意擴大本通知有關政策適用范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私自分割銷售或以租代售等行為發生,嚴防擅自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落實落細保障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的各項政策措施,有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同時,還要求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情況應當納入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依規、依約予以懲戒。
原文鏈接: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用地保障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