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達公告
開平市水口鎮耀發五金加工廠(經營者:張仁蓮):
本局依法受理田玉蘭提出田玉蘭工傷認定申請一案。現因我局無法聯系你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江開人社工認〔2025〕A822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田玉蘭于2025年5月12日07時44分左右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情形。本局認定:田玉蘭于2025年5月12日07時44分左右所受的1、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2、左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左第4掌骨基底部撕脫性骨折;4、膝關節內外副韌帶損傷;5、左肩部挫傷;6、多處挫傷;7、多處皮膚淺表擦傷;8、右額部血腫;9、頭部的損傷為工傷。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工傷決定書
江開人社工認〔2025〕A822號
申請人:田玉蘭
申請事項: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開平市水口鎮耀發五金加工廠(經營者:張仁蓮)
住所地:開平市水口鎮西就路1號G14座
受傷職工:田玉蘭,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住址:河南省項城市永豐鄉**村***號院,現居住地:開平市水口鎮黎村東元一區*巷*號***
職業或工種:質檢
田玉蘭于2025年8月26日就其受傷向本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局于2025年9月8日依法受理。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調查核實:
田玉蘭是開平市水口鎮耀發五金加工廠的員工。2025年5月12日07時44分左右,田玉蘭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行駛至開平市水口鎮第三工業園友藝刀具五金廠前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隨即送醫。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江開公交認字[水口]第202500008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畢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田玉蘭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田玉蘭2025年7月25日出院時被開平市水口醫院診斷為:“1、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2、左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左第4掌骨基底部撕脫性骨折;4、膝關節內外副韌帶損傷;5、左肩部挫傷;6、多處挫傷;7、多處皮膚淺表擦傷;8、右額部血腫;9、頭部的損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田玉蘭于2025年5月12日07時44分左右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情形。本局認定:田玉蘭于2025年5月12日07時44分左右所受的1、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2、左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左第4掌骨基底部撕脫性骨折;4、膝關節內外副韌帶損傷;5、左肩部挫傷;6、多處挫傷;7、多處皮膚淺表擦傷;8、右額部血腫;9、頭部的損傷為工傷。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書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各一份。
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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