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江門銘鷹展覽服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孫福艷訴江門銘鷹展覽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5〕618號),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的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部分工資38301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本案申請人于2025年6月21日通過書面申請撤回申訴,本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如下:準予申請人撤回申訴。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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