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沈陽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黃升良訴沈陽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5〕929號),仲裁請求: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辭退賠償金7600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決如下: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一日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6000元。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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