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開平市林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羅潮杰訴開平市林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等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6〕247號),仲裁請求:1、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5年9月1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3日期間工資差額1136.98元;2、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44669.55元;3、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569.53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以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一日內支付申請人2025年11月11日至12月3日期間工資差額123.65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2025年4月11日至12月3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2896.05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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