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蘇某與M公司簽訂網絡直播主播經紀人合同,合同約定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M公司僅為蘇某提供網絡直播、平臺和直播場所,并為蘇某提供經紀人服務。后雙方發生爭議,蘇某向屬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M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M公司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
處理結果
屬地勞動仲裁委經審理駁回蘇某的仲裁請求,蘇某不服,遂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蘇某與M公司的關系不符合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繼而對蘇某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基于勞動關系請求M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意見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法院認為,本案勞動關系認定應圍繞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組織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人身隸屬性進行綜合判斷。從組織從屬性看,蘇某的工作內容為網絡直播,實際具有演出性質,不屬M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從經濟從屬性看,蘇某的收入系通過直播獲取粉絲打賞,再與M公司進行收益分成,其收入分配方式有別于一般勞動關系的薪酬制度;從人身隸屬性看,蘇某可自主決定直播場所及時間,自由安排直播內容,可見雙方之間的人身依附性并不明顯,而M公司以考勤記錄直播時長實質是基于演藝行為的管理權,系由合作關系衍生出來的管理行為,而非勞動關系的管理行為。再者,從雙方意思表示來看,雙方簽訂的網絡直播主播經紀人合同明確約定雙方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蘇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簽訂協議時應清楚知悉協議內容并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其應對簽署協議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該協議內容反映雙方缺乏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案件啟示
近年來,新就業形態下互聯網平臺用工飛速發展,網絡主播這一職業應運而生,與此相應,主播與平臺、經紀公司、商家等主體之間的糾紛頻發,如何界定各方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為一大難點問題。本案在認定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間勞動關系問題上,結合互聯網平臺運營模式,立足勞動關系有償性、組織性、從屬性的法律特征,重點圍繞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組織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人身隸屬性三個方面,綜合判斷雙方的實質法律關系,對該類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目前我國網絡主播行業高速發展,網絡主播從業門檻較低,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播一方往往未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慎審查,導致糾紛頻頻發生。本案謹在提醒網絡主播在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尤其是注意辨別合同性質是勞動合同還是合作協議,審查違約條款是否合理等,對合同內容、合同生效后能否實際履行做審慎判斷,慎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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