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一篇文章中
給大家科普了
什么是“視同繳費年限”
大家了解了嗎?
關于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您也許還有以下疑問:
臨時工招錄為合同制職工
前一段工作經歷能視為連續工齡嗎?
別急,粵保保找了一個案例
一起來看看!
案例
廣東某公司職工王某某,1986年1月與某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簽訂聘用保險員合同,在廣東省實施臨時工繳費制度后開始參保繳費,1992年6月經當地勞動部門審批招收為合同制工人。本人認為其1986年1月至參保繳費前的工作經歷也應核定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經辦機構審查,其1986年1月入職并非“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該段工作經歷不能適用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故不予認定。
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勞社廳函〔2002〕323號文中的“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必須是由勞動部門統一安排并符合招錄程序的臨時工,王某某未能提供相關招錄程序材料,維持經辦機構核定結果。王某某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維持經辦機構核定結果。
政策解析
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中“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有一個關鍵的前提就是“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這個有關規定即國家和廣東省對臨時工使用和管理的相關規定。
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需要使用臨時工時,應當根據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年度勞動工資計劃,報請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就近招用。……勞動部門應當根據有利于生產、工作和便利用戶的原則,簡化臨時工的招用手續。”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臨時工時,必須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與所在地的城市街道組織或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簽訂合同,并且在合同期滿后予以辭退。”
《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1號)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第三條規定:“企業招用臨時工,應當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并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企業招用臨時工,須制定招工簡章,填寫《使用臨時工申報表》,報勞動部門統籌安排。”第七條規定:“臨時工被錄用后,企業憑下列文件、證件,到批準招收的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申領《廣東省職工勞動手冊》。”第十條規定:“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與臨時工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二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時,原則上不再續簽,企業生產確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于勞動合同期滿前10日內到原審批用工的勞動部門辦理續用手續。”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該臨時工特指經過當地審批用工的勞動部門審批并辦理了相關審批、備案程序的,并非參保人理解的單位自行招錄的臨時工。
注意啦
臨時工招錄為合同制職工
想要將前一段工作經歷
視為連續工齡
首先要根據國家和廣東省
有關臨時工的相關規定
厘清“按照有關規定招用”這一概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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