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救命錢。人社部門對套取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零容忍。
典型案例
某市人社部門接群眾舉報,反映職工來某通過偽造病歷等形式辦理退職手續并騙取養老金。經核查發現,來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身不符合因病退職條件的情況下通過他人代辦、虛構患病和診療經歷等手段于1999年11月辦理原因病退職手續,自1999年12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直至2019年8月,共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55152.14元。
調查期間,來某面對大量業已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證據拒不承認騙保事實,拒不退回非法獲取的養老金,且采取電話停機、搬離住址等形式逃避法律責任,主觀惡意較大。
該市人社部門依法對來某作出行政處理告知、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來某限期退回騙取的養老保險待遇355152.14元,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來某作出罰款1163374.28元的行政處罰。此外,該市人社部門以來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將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溫馨提示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您:社保基金屬于每一位參保人,切勿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以身試法。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套取騙取社保基金行為,共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涉嫌套取騙取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符合規定的將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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