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注意!哪些情況不能認定工傷?
承接上期工傷認定核心場景
今天帶來系列解讀第二期
聚焦《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中工傷認定的排除范圍與特殊情形
幫大家分清
“能認定”“不能認定”
“特殊處理”的邊界
避免維權走彎路!
3類情形明確不予認定工傷
無例外!
《意見(三)》第五條直接劃定“紅線”,以下情況即便與工作相關,也不能認定工傷:
1 因職工本人故意犯罪導致的傷亡;
2 因醉酒或者吸毒引發的傷亡(需有相關檢測結果或法律認定);
3 職工自殘或者自殺導致的傷亡(由相關部門出具結論證明)。
這三類情形屬于
法定排除項
新規進一步厘清了認定依據
避免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爭議
醫療侵權不影響原工傷認定
但賠償有區別
工傷治療期間遭遇醫療事故,原工傷還能認定嗎?新規給出明確答案:
認定規則:職工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后,治療過程中受到醫療機構侵權的,不影響原工傷事故的認定,工傷認定流程正常推進;
賠償劃分:醫療侵權導致的額外損害,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需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簡單說:
原工傷該認還認
但因醫療事故導致的損失
要找侵權醫療機構索賠
兩者互不沖突
工亡時間認定:
以醫學證明或公安記錄為準
針對實踐中工亡時間爭議,《意見(三)》明確了統一標準:
首要依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時間;
補充依據:無醫學死亡證明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時間為準;
例外情況:有充分證據能推翻上述記載時間的,以實際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這一規定
解決了工亡認定中
“時間節點模糊”的問題
讓相關待遇申領
有了明確依據
違法分包/個人掛靠:
勞動者可正常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一般以職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雙方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時,應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但建筑行業、服務業中常見的違法分包、個人掛靠情形,在認定工傷時并不以勞動關系的建立為前提,《意見(三)》第十條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
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
申請認定工傷
(1)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
(2)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招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意味著
農民工等靈活就業群體
即便遭遇層層轉包
也能直接向用工主體責任單位
主張工傷權益
維權壁壘被徹底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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