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
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國家規定的假期
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
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離職時年休假沒休完怎么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能否跨年休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
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經職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
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本人放棄休年休假,
可以要求單位補償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
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
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職工休年休假期間
工資如何發放?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
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
相同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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