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20年8月15日入職某餐飲公司,公司為其繳納了生育保險。2024年陳某懷孕并生產,2024年7月15日陳某開始休產假,至12月20日結束共158天。產假期間,公司未發放任何工資。2024年11月16日,公司向社保機構申報生育津貼2.6萬元,但并未向陳某支付。2025年1月14日陳某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決結果
仲裁委裁決某餐飲公司支付陳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爭議焦點
女職工以未及時支付生育津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
案例評析
生育津貼屬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具有勞動報酬屬性。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產假工資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應納入工資總額。本案中,公司在陳某產假期間未支付任何工資,也未在生育津貼到賬后及時發放,導致陳某產假期間無收入,構成拖欠勞動報酬。陳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仲裁委依法支持其訴求,體現了對女職工生育期間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視。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月支付產假工資,或及時發放生育津貼,避免因程序拖延承擔額外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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