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人社部發〔2025〕62號)第一條之規定,“工作時間”應為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3)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4)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5)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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