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信息,充分發揮政務信息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各股室、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規定程序,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股室、事業單位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六條 介于本制度第四條和第五條之間的政府信息,即不含涉密內容,但又不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適用范圍較窄,僅與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的政府信息,可列為依申請公開。
第七條 各股室、事業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組織機構: 機構職權職責、部門職能設置、領導分工等;公開工作守則、廉政準則、舉報電話等;
1.部門文件:本局制定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普發性非涉密文件;
2.行政執法:公開人社工作的政策法規依據,包括涉及各項人社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辦事指南:公開各項人社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標準;各項行政審批和其他日常業務的辦理條件、程序等;與群眾利益相關的社會保險政策文件;
(五)工作動態:本局重要會議活動、自身建設等政務工作動態;
(六)其他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股室、事業單位,在公開政務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填報《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報送呈批表》,經股室(事業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送局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再送局主要領導審查批準,最后經保密審核員審查手續是否齊備后進行發布。
第九條 各股室、事業單位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 我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本局門戶網站、業務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系統上公開,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和渠道公開。
第十一條 各股室、事業單位為局政務信息公開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本股室、事業單位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對應公開的政務信息而未公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直接責任。各股室、事業單位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的科室、事業單位應公開的政務信息而未公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公開的信息資料的審批文件要妥善歸檔;對信息公開網站的后臺發布情況進行適時的監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