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2〕24號
申請人:梁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梁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28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于2022年4月19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28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
開平市某小區內的黃格是2014年公路局因自己單位的車輛出入困難而劃的。2020年開平市因舊改已在各小區門口新劃了黃格,小區道路兩邊也劃了消防通道黃線,新劃的黃線把2014年劃的黃格覆蓋了,我的小車就停在新劃的消防黃線之外,結果被開了罰單。我的車在2022年3月22日被開罰單,但是在4月13-14日,交警叫人把舊黃格上面的新黃線磨掉了,這證明是交警錯了,路面上新的指示線覆蓋了舊的,當然是按新的執行。
某小區是30多年的老舊小區,至今也沒有停車位。我們住戶都是把車停在墻邊,2020年新劃了消防黃線后,車就停在黃線之外,這就被罰了!今年4月12號之前,我的車停在黃線外被罰,但是停在消防通道黃線內的車交警卻不問不理也不罰,直到4月13號開始就開始天天來罰了。
2017年前,開平公路局是在某小區內辦公的,公路局的公車也停在小區里面,因經常出車不方便、被外來車輛堵塞出不來,公路局于2014年叫人在小區的三個地方劃了黃格線,用于停放公路局的公車,交通標線并非是交警部門施劃的。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證據材料均為復印件):
1.梁某身份證;2.梁某機動車駕駛證;3.號牌號碼為粵JXXXXX的機動車行駛證;4.編號為440783191280XXXX《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2022年3月22日10時37分,申請人梁某(身份證:442XXXXXXXXXXXXXXX)將粵JXXXXX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開平市XX路段,因實施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被我大隊拍攝并錄入違法處理系統。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和申請人親筆簽名確認的440783191280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為證。
二、我大隊對申請人梁某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第1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第23項的規定。
三、XX路17-19號路段為老舊的開放式小區,小區通道連接XX路與XX路且較為狹窄,為保障通道暢通和消除消防等安全隱患,開平公安交警大隊聯合城管、消防部門先后在出入口施劃黃色網狀線和長實線,禁止車輛以任何原因在通道口區域停放,并開展亂停亂放專項治理。通過現場拍攝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到粵JXXXXX號小型轎車2022年3月22日10時37分,違反規定停放在通道口禁停區域內。
綜上所述,我大隊認為,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梁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維持我隊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1.現場照片打印件4張;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3.《授權委托書》原件;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5.黃某身份證復印件。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22日10時37分,申請人梁某(身份證:44283019711023XXXX)將粵JXXXXX號小型轎車停放在開平市XX路17-19號路段通道口禁停區域內,被申請人拍攝并錄入違法處理系統。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的規定,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第2款、第114條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第23項的規定,于2022年4月18日按照簡易程序向申請人開具了編號為440783191280XXXX《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本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開平市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本案,開平市長沙XX路17-19號路段出入口劃有黃色網狀線和長實線,禁止車輛以任何原因在通道口區域停放,從現場照片看,申請人的粵JXXXXX號小型轎車明顯停放在上述禁停區域內。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實施了“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
申請人認為涉案路段的黃網格是2014年公路局施劃的,2020年因舊改又施劃了黃網格和消防通道黃線(長實線),新劃的消防通道黃線把舊黃網格覆蓋了, 其車輛停放在新劃的消防通道黃線之外,因此不應受到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和“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路段通行的需要,增加、更新交通標線,無論是新增的交通標線還是原有的交通標線,只要存在且清晰,道路交通參與者都應當遵守。本案涉案路段黃網狀線和長實線均清晰可見,而申請人的粵JXXXXX號小型轎車就停放在上述禁停區域內,因此申請人上述抗辯理由本府不予采納。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第2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第23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十三)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的規定,適用法律正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因此,被申請人以其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作為本案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9128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如不服本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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