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20號
張某:
你向開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本府于2023年2月9日收悉。
經審查,你向本府提交證據材料有:1.《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兩份;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兩份;3.身份證復印件兩份;4.駕駛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兩份;5.駕駛證復印件兩份。
因你提交的材料尚不符合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本府于2023年2月13日向你發出開府行復補通〔2023〕4號《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你須補正的全部材料,并要求你按上述通知書的內容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材料。但你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該通知書后至2023年3月2日仍未向本府提交任何補正材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視為你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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