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4〕191號
申請人:隋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隋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行為,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中,關于不予公開“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量”的決定,確認被申請人的不予公開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以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寄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024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申請人對此不服,遂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認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記錄并保存的信息,且應屬于被申請人依職制作、并主動公開的范疇。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為主動依法公開的信息,年報上面已經反映了詳細的因信息公開提起訴訟、復議的數量情況。所有類型的行政復議案件包括因信息公開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數量,而該信息已經在年報上展示出來,由此可見此類信息已經制作完成無需加工。被申請人應做出區分處理告知原告獲取途徑和具體方式。在原告公開之前僅有已存在(制作完成)或不存在(未制作完成)兩種情況,不存在因申請人的申請導致行政機關需要匯總、加工、分析的情況。
申請人查閱了被申請人2022年的法治政府年度報告中(網址:http://www.auxus.cn/jmkpsscj/gkmlpt/content/2/2783/post_2783385.html#3270)主動公開了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情況,由此可見此類信息屬于已經制作完成,并且屬于依法主動公開信息,并不需要二次加工,明顯被申請人答復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答復內容不準確。
根據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根據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應按照規定依法可以公開的事項或告知救濟途徑。 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其中 “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作出的答復認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申請表》;2.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3.隋某身份證;4.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證據材料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請人隋某(以下簡稱“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作出答復。現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開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并重新作出,根據開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開府行復〔2024〕XXX號)的要求,現答復如下:
申請人申請公開被申請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因被申請人對該申請公開信息需要進行加工整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出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適用依據正確,符合規定。
申請人提到的被申請人于2022年的法治政府年度報告中主動公開了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情況,認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屬于已經制作完成無需二次加工的信息的情況沒有事實依據予以證明。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規定,懇請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申請表》;2.隋某身份證;3.申請人隋某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信封面(信件號:XB78097297311);4.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快遞單據信息(郵件號:1104560980370);5.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6.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7.授權委托書;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10.身份證復印件。(材料7、8為原件,其他均為復印件)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19日,申請人隋某以郵寄掛號信(信件號:XB78097297311)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涉案《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3日簽收。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所需信息內容描述”一欄顯示,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為:1. 被申請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勝訴案件數和敗訴案件數;2.第1項中提及的案件的勝訴率和敗訴率,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和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被申請人2023年度的行政執法檢查數據信息(包括次數或者相關信息)、行政強制信息(包括次數或者相關信息)、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數據事項信息。
2024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了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當日將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郵寄給申請人(郵件號:1104560980370),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5日收悉。答復內容如下:1.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勝訴案件數和敗訴案件數”“案件的勝訴率和敗訴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請人不予公開。2.申請人申請公開“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和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已經在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網主動公開,申請人可通過http://www.auxus.cn/kpsscjdgljzww/zwgk/tzgg/content/post_2736291.html獲取《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3.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023年度的行政執法檢查數據信息(包括次數或者相關信息),行政強制信息(包括次數或者相關信息)”已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開,申請人可通過http://www.xzzfxxgs.gdsf.gov.cn/ApprLawPublicity/annual-data.html#/annualCollectionData自行獲取。4.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023年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數據事項信息”,被申請人已通過開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auxus.cn/kpszfw/xwdt/tzgg/content/post_2802006.html和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網http://www.auxus.cn/kpsscjdgljzww/ztzl/ssjygk/content/post_2802004.html進行公示公開,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d.gsxt.gov.cn)向社會進行公示,請申請人自行獲取相關信息。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不服,于2024年10月22日提起本案行政復議申請。因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不明確,本府于2024年10月25日向其發出了《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通知書》并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4日補正提交有關材料,本府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本案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關于“2022年度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和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2023年度的行政執法檢查數據信息(包括次數或者相關信息),行政強制信息(包括次數或者相關信息)”“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數據事項信息”的有關內容,被申請人根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情況對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進行了告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其次,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勝訴案件數和敗訴案件數”“案件的勝訴率和敗訴率”的內容,需要將被申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內所有辦理及引發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進行梳理、統計、加工、分析后形成,而案件的勝訴率和敗訴率更是需要對其中產生勝訴和敗訴情況的案件進行篩選、統計、計算后才能得出,因此,被申請人在涉案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不予公開該政府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其答復并無不妥。
關于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在行政職能過程中記錄并保存的信息為被申請人依職制作、并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存在因申請人申請導致行政機關需要匯總、加工、分析的情況”的主張。首先,根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供的網址(http://www.auxus.cn/jmkpsscj/gkmlpt/content/2/2783/post_2783385.html#3270),該網址對應的鏈接指引的內容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非被申請人2022年的法治政府年度報告,申請人提出的該信息指向的內容與其所述并不一致。其次,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7日發布了《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該報告中并無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2022年度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案件情況、勝訴與敗訴情況等信息,且該報告所記載的信息屬于2022年11月17日前已經形成的信息,與申請人申請公開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案政府信息時間段并不一致。另外,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22日發布了《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該報告中“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記載的內容,僅指被申請人根據2022年政府信息公開領域內引起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匯總、加工、分析后形成的信息,并非被申請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引起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案件數。綜上,被申請人已公開的政府信息與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不一致,申請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三、被申請人作出涉案答復書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申請人于2024年9月1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該申請。2024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當日將該答復書通過郵政快遞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10月15日收悉。被申請人在該答復書中告知了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因此,被申請人作出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回復申請人,未超過法律規定期限,也告知了申請人救濟途徑和期限,符合法定程序,本案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形式并無不當,答復程序合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開市監便箋〔2024〕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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