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5〕132號
申請人:馮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潘某、吳某,均系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
申請人馮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的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于2025年7月21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9月19日通過電話方式聽取了申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的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2.請求將1978年至1997年的工作年限認定為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3.請求復核工作年齡(工齡),并將其有效工齡計算入退休待遇。
申請人稱:
(一)我是1978年8月開始至2005年12月底參加教學工作的,工齡為27年4個月。在落實我的退休時,《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說:我領回了1997年至2005年的社保金,所以就沒有工齡,就算這8年我領回了不算,而我在1978年至1997年約共20年的社保金,我沒有領回,當前國家退休政策是不是把購買社保前的工齡視同購買社保?當年的民辦、代課教師參加教學工作都視同,怎么我就不視同呢?
(二)《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說,2005年12月我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被終結,但實際,我后來(2006年)還購買了5個月的社保(“粵省事”網可查),我不是還有賬戶嗎?
(三)上世紀80年代初,開平缺乏教師,開平縣登《南方日報》招募外地老師,我應招,調入開平,我在開平廿多年都熱愛教育工作,曾榮獲“開平市德育先進工作者”稱號,年度考核優(yōu)秀獲加升一級工資;我響應國家計劃生育號召,即使妻子二胎已經懷孕4個多月,仍執(zhí)行流產,領取《獨生子女證書》;我雖然心有不愿,但仍然聽從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回來辦理離職手續(xù);而現今,我年老了,在經濟和生活上遇到一些困難,希望有關領導能體恤我的情況,依法給予我更合情理的退休待遇。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開人社處〔2025〕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屬履行法定職責。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tǒng)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經審查,申請人反映的要求享受27年工齡退休待遇的問題屬被申請人的職權范圍,作為開平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信訪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進行處理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開人社處〔2025〕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025年4月8日,被申請人收到省一體化信訪信息系統(tǒng)轉來申請人馮某通過來信反映要求享受27年工齡退休待遇的信訪事項,并提交如下材料:申請信、申請人身份證件。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tǒng)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22日通過依法履職途徑受理該信訪事項,作出《告知書》(開人社處〔2025〕XXX號),并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郵寄送達。
依法受理該事項后,被申請人核查了申請人的檔案資料,并向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核實了相關情況。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開人社處〔2025〕XXX號),并于2025年6月7日依法郵寄送達,送達后我局依法在省一體化信訪信息系統(tǒng)上辦結該信訪事項。
對申請人的信訪事項,被申請人在收到該事項后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接受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符合《信訪工作條例》辦理程序。
三、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開人社處〔2025〕XXX號)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經核查,馮某,原開平市某學校教師,1997年4月至2005年11月期間參加我市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原試點制度,2005年12月經批準出國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根據《印發(fā)開平市貫徹<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開府〔1997〕5號)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工作人員離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養(yǎng)老專戶結存的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申請人已于2005年12月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因此其訴求的將1978年至2005年的工作年限認定為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符合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
上述事實有《干部離職通知書》《開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通知》《開平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申報表》《一次性保險金待遇計發(fā)表》予以印證。
四、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開人社處〔2025〕XXX號)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廣東省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yǎng)老保險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職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時,其個人專戶養(yǎng)老保險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印發(fā)開平市貫徹<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開府〔1997〕5號)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工作人員離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養(yǎng)老專戶結存的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申請人已于2005年12月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因此其訴求的將1978年至2005年的工作年限認定為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符合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
五、對于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意見如下:
馮某,原開平市某學校教師,1997年4月至2005年11月參加我市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原試點制度,2005年12月21日經批準出國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2005年12月22日,辦理了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結了養(yǎng)老保險關系。
開平市某學校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繼續(xù)為申請人在我市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原試點制度參保繳費,共參保繳費5個月。申請人于2025年4月9日(年滿65周歲后)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辦理一次性躉繳養(yǎng)老保險費。根據《關于完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繼續(xù)繳費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粵人社發(fā)〔2011〕37號)第二條規(guī)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選擇向繼續(xù)繳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躉繳養(yǎng)老保險費:(一)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申請人辦理一次性躉繳養(yǎng)老保險費后,養(yǎng)老保險累計繳費月數為180個月,于2025年4月18日辦理按月領取養(yǎng)老待遇業(yè)務,現已按月領取養(yǎng)老待遇。
由于申請人于2005年12月經批準出國,辦理了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根據《廣東省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yǎng)老保險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職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時,其個人專戶養(yǎng)老保險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印發(fā)開平市貫徹<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開府〔1997〕5號)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工作人員離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養(yǎng)老專戶結存的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等文件規(guī)定,申請人訴求將1978年至1997年的工齡認定為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符合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的《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開人社處〔2025〕XXX號)符合《信訪工作條例》《廣東省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本府查明:
申請人于1978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陽春縣某中學、開平市某中學、開平市長沙某學校以及原開平市某學校教師,1997年4月開始參加開平市機關事業(yè)單位養(yǎng)老保險原試點制度。
2005年9月20日,開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作出通知,載明:“開平市某學校:你單位馮某申請出美國已被批準,請在九月三十日前做好有關工作,并介紹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辦事處辦理出國手續(xù)……”
2005年12月21日,開平市人事局作出開離字(2005)XX號《干部離職通知書》,載明:“某學校:你單位馮某因私事經批準出國申請辦理離職,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件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經批準離職,請按核定數額發(fā)給離職費……”該離職通知書同時載明申請人的離職費、車船費、旅館費、途中伙食補助合計為32618.30元。根據2005年12月22日經開平市某學校呈報、開平市教育局審查、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批通過的《開平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申報表》記載的內容,申請人參加工作時間為1978年8月,機關工齡為27年4個月,其核準的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專戶金額為7419.99元。申請人已領取上述離職費、車船費、旅館費、途中伙食補助及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
2025年4月8日,申請人向開平市信訪局提出涉案信訪申請事項,認為“其在開平市某學校工作27年,2005年因到美國定居在心有不甘的情況下辦理離職手續(xù)并領回了其1997年至2005年的個人部分社保,要求有關單位給予其合乎情理的退休待遇……”開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于同日將涉案信訪事項交被申請人進行處理。
2025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開人社處〔2025〕XXX號《告知書》,決定對申請人的涉案有關待遇問題的事項予以受理并按照依法履職程序處理。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24日將該告知書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5年4月25日簽收。
2025年6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告知申請人其已于2005年12月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其訴求的將1978年至2005年的工作年限認定為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符合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同時,申請人已于2025年4月9日申辦一次性躉繳養(yǎng)老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累計繳費月數為180個月,并于2025年4月18日辦理按月領取養(yǎng)老待遇業(yè)務。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6日將該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5年6月7日簽收。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形成本案。本府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5年9月19日以電話的方式聽取申請人對本案的有關意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馮某受理事項詳表(來信登記表)、開平市信訪局人民群眾信訪登記表(信訪件編號:LX440783202504084XXXX)、申請信、馮某身份證、開離字(2005)XX號《干部離職通知書》、離職證明書、開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通知、開平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申報表、一次性保險金待遇計發(fā)表、開人社處〔2025〕XXX號《告知書》及送達回證、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及送達回證。
本府認為:
一、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主體適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被申請人作為開平市負責辦理公民社會保險辦理與保險待遇支付的行政機關,具有受理申請人視同繳費年限申請并作出審核認定的法定職權。因此,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涉案信訪事項后,其作出的涉案《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主體適格。
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首先,申請人已于2005年12月辦理離職手續(xù)、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廣東省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1998年)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被保險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xù)支付養(yǎng)老金。”《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yǎng)老保險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職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時,其個人專戶養(yǎng)老保險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職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印發(fā)開平市貫徹<廣東省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開府〔1997〕5號)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工作人員離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養(yǎng)老專戶結存的基金連同利息退還給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本案中,申請人于2005年12月因出境定居提前支取、結清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被申請人終結了申請人的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行為符合當時的法律即《廣東省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1998年)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其次,申請人所申請的1978年至1997年的工作年限無法被認定為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廣東省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1998年)第十六條規(guī)定:“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guī)定標準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yǎng)老保險暫行規(guī)定》前,按照國家原規(guī)定計算的連續(xù)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申請人于2005年12月辦理離職手續(xù)并一次性領取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已經形成了終結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事實。申請人于2025年申請辦理一次性躉繳養(yǎng)老保險費并按月領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屬于新發(fā)生的養(yǎng)老保險關系,其申請將1978年至1997年的工作時間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已不具備相關請求權基礎,被申請人作出涉案依法履職答復并無不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程序合法。
《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tǒng)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25年4月8日收到申請人的信訪申請事項,于2025年4月22日決定受理,并作出開人社處〔2025〕XXX號《告知書》,于2025年4月25日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后,于2025年6月5日作出涉案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并于2025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5年6月7日簽收。被申請人作出涉案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程序合法。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將其1978年至1997年的工作年限認定為養(yǎng)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申請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其申請將有效工齡計算入退休待遇的請求也缺乏相應的請求權基礎。被申請人作出涉案《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并無不當。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開人社處〔2025〕XXX號《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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