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海科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局依法對你單位作出了《社會保險基金(待遇)追回決定書》(開社查決〔2026〕3號,以下簡稱《追回決定書》)。鑒于通過郵寄等常規方式無法成功送達《追回決定書》,我局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視為《追回決定書》已依法送達至你。請你單位在收到《追回決定書》后,務必按要求履行相關義務。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廣東海科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絲織路10號工業大樓一座七層自編745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4MAC3TXG79M),法定代表人:張然龍。
案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案
認定的事實:廣東海科森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海科森公司”)職工龍昌林(公民身份號碼:43242119720201****)于2023年5月16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傷害,依法被認定為工傷。依據《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開勞人仲案字〔2024〕62號)、《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粵0783民初1301號],海科森公司需承擔龍昌林的工傷相關費用。經執行,開平市人民法院扣劃2873.92元轉付龍昌林,因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2025)粵0783執662號之一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5年6月10日,龍昌林向我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海科森公司郵寄送達《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催告通知》,要求海科森公司在收到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履行支付義務,但海科森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作出核實回復,也未履行支付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及《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先行支付龍昌林工傷保險待遇共計49328.27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3162.2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166.03元),2025年10月13日龍昌林確認已收到款項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向海科森公司公告送達《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開社稽追〔2025〕9號),要求海科森公司在10日內償還相應款項。截至2026年1月19日,海科森公司仍未償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款項,也未書面提出陳述和申辯。
上述事實有《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開勞人仲案字〔2024〕62號)、《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粵0783民初1301號]、《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5)粵0783執662號之一]、《江門市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細表》(批次
號:30100000337492178)、《江門市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細表》(批次號:30100000337492192)、《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43162.24元)、《收到工傷保險待遇劃款確認函》(6166.03元)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追償通知書》(開社稽追〔2025〕9號)等證據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向海科森公司追回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項49328.27元。逾期未足額償還上述待遇款項(共計49328.27元)的,海科森公司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承擔逾期償還部分的利息。
請海科森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49328.27元待遇款項退回至我局指定賬戶(開戶銀行:農業銀行江門分行營業部,戶名全稱: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銀行賬號:44370301040298881。匯款時備注內容:退回開平龍昌林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待遇),并將退款的憑證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聯系人:吳先生,聯系電話:0750-2275980,聯系地址:廣東省開平市東興大道人民東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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