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辦法》鼓勵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行政管理、評優評獎、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資質管理、日常監管等工作中,積極應用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公開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單位和自然人可向水利建設項目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名舉報、投訴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加本省水利建設項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為,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本辦法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最后,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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