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執法數據 目錄 第一部分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執法數據表 一、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三、行政強制實施情況統計表 四、行政征收實施情況統計表 五、行政征用實施情況統計表 六、行政檢查實施情況統計表 第二部分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執法情況說明 第二部分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執法數據表 表一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 1. “申請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收到當事人許可申請的數量。 2. “受理數量”、“許可的數量”、“不予許可的數量”、“撤銷許可的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許可機關作出受理決定、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決定的數量,以及撤銷許可決定的數量。 3. 準予變更、延續和不予變更、延續的數量,分別計入“許可的數量”、“不予許可的數量”。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處罰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 1. 行政處罰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數量(包括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決定數量)。 2. 其他行政處罰,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比如通報批評、驅逐出境等。 3. 單處一個類別行政處罰的,計入相應的行政處罰類別;并處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算一宗行政處罰,計入最重的行政處罰類別。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計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類別;并處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罰的,計入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如“處罰款,并處其他行政處罰”,計入“罰款”類別。行政處罰類別從輕到重的順序:(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暫扣許可證、執照,(5)責令停產停業,(6)吊銷許可證、執照,(7)行政拘留。 4.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能確定金額的,計入“罰沒金額”;不能確定金額的,不計入“罰沒金額”。 5. “罰沒金額”以處罰決定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強制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 1.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數量。 2.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等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數量。 3. 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如《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強制拆除;《煤炭法》規定的強制停產、強制消除安全隱患;《金銀管理條例》規定的強制收購;《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回兌等。 4.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數量,時間以申請日期為準。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征收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 1. 行政征收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施的行政收費及土地、房產征收等情況。(因征稅屬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統計范圍) 2. 土地、房屋征收實施數量的統計,以政府正式批文為準。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征用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 行政征用實施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因搶險、救災、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決定的數量。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行政檢查實施情況統計表 說明: 行政檢查次數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展行政檢查的次數。檢查1個檢查對象,有完整、詳細的檢查記錄,計為檢查1次。無特定檢查對象的巡查、巡邏,無完整、詳細檢查記錄,檢查后作出行政處罰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均不計為檢查次數。 第二部分 開平市統計局2019年度 行政執法情況說明 一、行政許可實施情況說明 本部門無此類執法職責。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說明 1.本部門2019年度行政處罰總數為0宗,罰沒金額0元。 2.本部門2019年度行政處罰被申請行政復議0宗;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0宗。 3.本部門2019年度行政處罰直接被提起行政訴訟0宗;判決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0宗。 三、行政強制實施情況說明 本部門無此類執法職責。 四、行政征收實施情況說明 本部門無此類執法職責。 五、行政征用實施情況說明 本部門無此類執法職責。 六、行政檢查實施情況說明 1.本部門2019年度行政檢查總數為16次。 2.本部門2019 年度行政檢查被申請行政復議0宗。 3.本部門2019年度行政檢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訴訟0宗。 (注:“被申請行政復議和被提起行政訴訟”數量的統計范圍為統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作出復議決定和生效判決的數量。)
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五
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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