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門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解讀文本
一、制定背景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服務黨和國家大局,服務國防和軍隊全局,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鞏固提高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七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十五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八十六號主席令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六十三號主席令
5.《軍隊功勛榮譽表彰條例》
6.《廣東省擁軍優屬實施規定》
三、優待措施
1.工作優待: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相應待遇。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其接收安置人員。
2.生活優待:加大撫恤優待經費投入,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撫恤定補的優撫對象,由所在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不低于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定量補助。
3.醫療優待:在本市范圍內的公立醫療機構,現役軍人、軍屬、軍隊文職人員、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在掛號、就診、檢查、化驗、取藥時享受優先服務等優待。
4.社會優待:現役軍人、本市戶籍且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軍隊離休干部憑有效證件可全程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進入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按規定享受減免門票等優待。
四、新增亮點
1.擴大子女教育優待范圍:服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退役軍人參照軍人子女入學入托教育優待。
2.完善榮譽表彰獎勵機制:對標部隊獎勵,明確軍隊文職人員和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施行立功受獎獎勵。增加本市戶籍居民獲得市愛國擁軍模范榮譽稱號的,也給予一次性獎勵。
3.建立未就業隨軍家屬就業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按照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予生活補貼,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需調整的,按最新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4.增加新質生產力與新質戰斗力融合發展內容:協調推動本地“出口外銷特色食品”納入軍隊采購體系,為江門現代化海洋牧場產業建設和打造大灣區重要“海上糧倉”。
五、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及本辦法中引用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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