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吳明恒(身份證號碼后四位數為4336):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開平市百合鎮義興圩義興大道無證牙科擅自執業。 以上事實有1、《現場筆錄》1份(編號:2021010524);2、衛生監督意見書1份(編號:2021010524);3、吳明恒《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4、2021年11月29日吳明恒《詢問筆錄》1份;5、書證1份;6、照片證據4份;7、《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文號:開衛醫證保決〔2021〕112901號);8、《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文號:開衛醫證保處〔2021〕112901號)為證。 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對你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0元、沒收藥品、醫療器械、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開衛醫罰〔2022〕0006號)。請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開平市衛生監督所(地址:廣東省開平市長沙祥苑北路14號4幢開平市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股)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請于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開平市衛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4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