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嚴厲打擊衛生健康違法行為,及時查處衛生健康違法案件,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同時認真做好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審核委托事項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范圍 開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二、委托權限 受托方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方的名義行使下列監督、管理、審核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對委托區域內的衛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檢查權。在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依法采取抽樣取證、抽樣檢測、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委托區域內的衛生健康違法違規案件。受托方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有權依據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審核。按照開平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對委托區域內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核,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受托方行政許可審核權限詳見附表)。 (四)其他權限。協助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監管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三、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責任 1.對受委托方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指導和監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方名義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 3.對受委托方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若受委托方違法實施行政執法且情節嚴重的,委托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委托。 (二)受委托方的責任 1.受委托方必須以委托方的名義,在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 2.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3.接受委托方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4.嚴格遵守執法程序; 5.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委托方報送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和謊報; 6.受委托方違反上述規定,違法實施行政執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擔; 7.受委托人未經委托人批準,不得對社會公開衛生行政執法監督、檢測結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書自雙方蓋章確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滿后,由委托方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委托到期后自動延續;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附表:衛生健康行政許可審核委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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