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7日江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7號) 《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已由江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10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8日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因病媒生物引起的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貫徹依法依規、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增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提升我市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本決定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傳染病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蚊、鼠、蠅、蟑螂、蚤類等。 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決定。 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堅持全市“一盤棋”,服從國家、省、市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屬地責任,做好以下工作: 1.統籌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充分發揮市衛生強市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協調和指導作用,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運動,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相關要求,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3.健全覆蓋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預防控制網絡,建立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預防控制體系,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監測、排查、預警、防控、物資保障和科研等工作。 4.會同本行政區域周邊地區建立預防控制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聯防聯控工作。 5.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實際情況,依法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制定臨時管控措施,嚴格落實工作報告和疫情信息發布制度。 (二)有關部門履行部門責任,做好以下工作: 1.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組織制定病媒生物傳染病防治技術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和監測質量控制機制,開展病媒生物傳染病監測和疫情處置情況的檢查、督導及風險評估工作,如實準確規范報送疫情相關數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對病媒生物傳染病疫情進行分析和預測、預警,進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抗藥性監測和預防控制等工作。 2.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制度,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做好市政下水道及沙井的清淤疏浚工作,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做好市政供水設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督促做好城市公園、綠地、市政道路綠化帶等維護管養、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3.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督促物流園區、糧食儲備加工企業、電力油氣供應企業等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4.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幼兒園、托幼機構、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等落實健康教育、衛生設施改善、環境整潔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組織師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對學校、幼兒園、托幼機構等周邊環境進行巡查,將存在的隱患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5.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工業園區和工業企業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6.民政部門負責督促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機構以及相關社會組織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7.自然資源、水利部門負責督促林區、河道等重點區域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8.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筑工地、物業小區等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9.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道路運輸車輛、道路客貨運站場、軌道交通客貨運站場、營運船舶、客貨運碼頭等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加強對駕校、機動車維修、輪胎經營維修企業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落實廢舊輪胎規范儲存和管理。 10.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督促農田、畜禽養殖場、屠宰場等場所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11.商務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商業綜合體、大型商超、酒店賓館、會展中心等商貿企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配合做好外資企業相關人員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12.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負責督促文化、體育、旅游等場所和星級酒店、民宿等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1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企業運營場所及在建工地等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14.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餐飲行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農貿市場等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15.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部門應當結合“三定”方案的部門職責,根據疫情期間防疫指揮部下達的工作安排,落實“管行業必須管疫情防控”的要求,與屬地縣(市、區)、鎮(街道)及村(社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部門應當依法審慎決策,堅決防止有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簡單化、一刀切,盡可能減少對社會運行及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影響。 (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疫情防控具體處置的主要組織者、執行者的主體責任,做好以下工作: 1.組織和發動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加強對轄區內重點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巡查和處理。 2.組織落實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及時清運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的垃圾雜物,實現日產日清。 3.組織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環境衛生大掃除。 4.督促轄區內的樓頂天臺、露臺,空(閑)置房,政府儲備地、農村留用地、集體閑置土地,建筑工地等區域的環境衛生責任人,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環境衛生大掃除;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對該區域開展環境衛生大掃除。 5.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對轄區內的公園、綠地、園林綠化、花卉市場、工業園區、背街冷巷、廢品回收站、垃圾收集點、地下車庫、管網溝渠、河涌兩岸、池塘周邊、橋下空間和小菜園、小花園等重點區域每月至少開展兩次全面的衛生清潔工作。 6.核實轄區內的空(閑)置房情況,落實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清理垃圾雜物;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依法組織清拆清理,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7.落實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級及響應工作,依法組織對造成病媒生物孳生的相關區域內的植物、容器、雜物等物品進行清理,迅速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四)村(居)民委員會發揮群眾自治作用,按照愛國衛生運動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依托網格化管理機制,合理配置熟悉本地情況的網格員,充分發揮網格員職能作用,主動開展上門入戶排查、人員信息登記、政策宣傳、信息報告、病媒生物預防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切實筑牢病媒生物防控防線。 2.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小區等物業服務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車庫、樓頂天臺、園林綠化、景觀水體、公共泳池、垃圾房(桶)等病媒生物孳生場所整潔、干凈,定期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消殺作業。 3.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動員村(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參加每月一次的環境衛生大掃除。 4.組織村(居)民依法有序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通過制定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對不配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采取批評教育等措施,對積極配合的給予表揚獎勵;推動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調整利益分配,引導村(居)民積極配合、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5.開展病媒生物傳染病危害、預防控制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配合鎮(街道)做好疫情監測、應急管理等工作。 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場所的義務,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嚴格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每天對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相關區域開展衛生清潔工作,確保無垃圾雜物堆積、無廢棄容器和積水。 2.完善防蚊、防鼠、防蠅、防蟑螂等設施,配備防蚊水、粘鼠板、衛生殺蟲藥物和器械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護物品。 3.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不得破壞、擅自挪動監測儀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擾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 4.疫情期間,按照統一要求,組織人員參加衛生清潔、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殺工作;對本單位人員和往來人員開展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并協助開展健康監測。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1.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定期清疏下水道、溝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內外的垃圾雜物、積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2.響應政府倡導,完善防蚊、防鼠、防蠅、防蟑螂等設施,居家安裝紗門紗窗,使用蚊帳、電蚊拍等病媒生物防護物品,做好個人防護。 3.疫情期間,根據防控要求,不種養水養植物,不在樓頂天臺、露臺等區域種養易孳生、藏匿蚊蟲的植物。 4.不得占用樓頂天臺、露臺、消防通道、樓道等共有區域堆放垃圾雜物、飼養家禽家畜,及時清除積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5.疫情期間,按照統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配合開展健康監測管理、醫療救治等工作。 病媒生物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員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意見,主動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檢查、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積極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 四、大力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個人防護意識,營造全社會廣泛關注、共同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廣泛發動人民群眾支持、配合、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主動開展環境衛生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應急消殺以及宣傳引導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學校、幼兒園、托幼機構等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知識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安排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鼓勵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廣告設施、廣告刊播介質發布有關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知識的公益廣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五、違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的行政機關,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蠅、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或者飼養信鴿影響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住宅小區、建筑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公園、公共廁所、資源回收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和設施,未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未配備相應設施設備,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傳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采取的傳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的流行病學調查,或者在流行病學調查中故意隱瞞傳染病病情、傳染病接觸史或者傳染病暴發、流行地區旅行史;甲類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員的密切接觸者拒絕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或者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期限未滿擅自脫離;故意傳播傳染病;故意編造、散布虛假傳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傳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的,由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違法的單位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的個人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八)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經或者將造成環境污染的,有權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六、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對本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江門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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