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人:
根據《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協議管理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粵醫保規〔2025〕3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9號)的有關規定及《江門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約定內容,現恢復與江門大參林藥店有限公司開平銀海分店簽訂的《江門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從發文之日起江門大參林藥店有限公司開平銀海分店承擔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服務。
特此通告。
開平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