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切實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現整理“七不準”要求,具體如下:
一、不準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個人。
違反處罰:
對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超資質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對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超資質承接工程的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準將應當招標的項目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
違反處罰:
對建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以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施工單位,中標無效,對施工單位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不準將一個單位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
違反處罰:
對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對進行發包的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進行分包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監理單位,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主管部門,未落實監理責任的按照《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標準》中“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行為,未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書面報告的”每次扣除信用分15分。
四、不準未到主管部門備案擅自改變外立面、承重結構。
違反處罰:
對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改正。
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對監理單位,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主管部門,未落實監理責任的按照《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標準》中“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行為,未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書面報告的”每次扣除信用分15分。
五、不準將建設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違反處罰:
對建設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對施工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監理單位,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主管部門,未落實監理責任的按照《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標準》中“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行為,未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書面報告的”每次扣除信用分15分。
六、不準未取得合手續法擅自開工,擅自加層、擴建。
違反處罰:
對建設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對施工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監理單位,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主管部門,未落實監理責任的按照《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標準》中“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行為,未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書面報告的”每次扣除信用分15分。
七、不準僅取得基礎階段施工許可擅自開展承臺及以上施工內容。
違反處罰:
對建設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對施工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監理單位,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主管部門,未落實監理責任的按照《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標準》中“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行為,未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書面報告的”每次扣除信用分15分。
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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