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函〔2021〕162號)《關于印發<江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建〔2024〕98號)等相關規定,現結合開平市實際情況,經開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將開平市2025年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員基本準入條件
(一)青年人
以個人(家庭)名義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申請人18周歲以上40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戶籍地址屬開平市及各鎮城鎮及社區;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區域無自有產權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二)新市民
以個人(家庭)名義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申請人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區域無自有產權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3、申請人與本市區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申請材料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三)收入狀況;
(四)住房狀況;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按本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團租單位對單位職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辦理流程
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包括個人(家庭)和單位團租兩種方式,在江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信息服務平臺線上辦理,或前往運營管理單位線下辦理。主要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
1、個人(家庭)名義申請。以個人(家庭)為單位的,應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必須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2、單位團租。用人單位整體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應預審申請人條件后提交申請材料。
(二)審核
開平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在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系統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對申請人審核通過的,由運營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對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不予配租。對于續期申請審核不通過的,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文本中明確的申請人租賃準入退出條件及違約責任處置,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單位團租由開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審核和公示,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后,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四、租金標準
(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500元以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收取。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500元以上,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收取。
(三)參照租金標準由運營管理單位根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公布的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評定的租金標準制定。
五、承租人退出條件
(一)租賃期內,成功申請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以上居住權或產權的,自獲得居住權或產權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二)租賃期內,因工作變動而離開本市,不再符合租賃條件的;
(三)利用該租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租房或其所在建筑物嚴重損毀的;
(五)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擅自違規裝修,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依據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協議)的約束條件,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的;
(七)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賃合同(協議)終止的;
(八)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六、備案
1、運營管理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并上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系統。
2、用人單位整體租賃本單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用人單位自有物業,需將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并上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系統。
3、運營管理單位可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的保障性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制定與租戶平衡雙方權益的具體條件,納入合同或協議,在用合同或協議范本須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4、開平市結合本轄區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公共服務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參照制定本轄區的具體申請條件,報市住房保障聯席會辦公室備案。產業園區具體申請條件可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開平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報市住房保障聯席會辦公室備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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