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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于擅自張掛宣傳品怎么處理?
答:單位和個人因重大慶典、節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張掛、張貼橫幅、標語等宣傳品的,應當經屬地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到期后及時清理。
單位和個人擅自張掛、張貼宣傳品或者涂寫、刻畫,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書面提請通訊企業對其中的通訊號碼進行處理。有關通訊企業應當自接到書面提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處理。
根據《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項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