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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城管扣押的物品解除扣押后,物品如何處理?
答: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時認領。
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難以查明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認領公告,城管執法活動中時常會遇到當事人無法及時聯系的情形,對此,發布認領公告是盡快尋找到當事人的可行方法。認領公告可以發布在政府網站和公告欄中。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妥善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城管執法部門向當事人發出認領財物的通知后,如果當事人逾期不領取其財物,則會導致大量的財物積壓在城管執法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為了妥善保存這些物品,不得不設立專門的保管場所,指派專門的保管人員,造成大量的財物保管成本,而相關保管成本則全部由公共財政支出來承擔。因此,針對這類逾期不領取的物品,授權城管執法部門在履行一定的公告程序后予以拍賣或變賣。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依照規定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