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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無證存放燃氣瓶怎么處罰?
答:《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給報廢、超期未檢和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二)給殘液量超過規定的氣瓶充裝燃氣;
(三)給非自有氣瓶或者技術檔案不在本企業的氣瓶充裝 燃氣;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氣量的誤差 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裝置 ;
(六)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經營;
(七)給未獲得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用于經營的氣源;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禁止的其他 行為。
按照第五十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可以對燃氣經營企業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并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