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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什么情況下,城管能實施扣押措施?
答:只能在履行城管執法職責過程中實施。扣押措施的實施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由于扣押措施只是暫時性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所以扣押措施的實施中只能是在城管執法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城管執法職責過程中,職責工作外或者與執法職責工作無關的活動中不得實施扣押措施。
其次,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實施扣押措施的情形。扣押措施的實施,必須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下才能實施,這幾類情形既是實施扣押措施的條件,也是實施的目的。城管執法人員在實施扣押措施必須具備可以實施的情形,若一些亂設攤當事人自覺接受處罰,對其相關物品就不必施以扣押。
此外,對一些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扣押措施。
最后,必須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法律明確規定,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實施的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根據這項規定,有權行使扣押措施的主體只能是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實施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執法資格,持有執法證。另外,實施扣押只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