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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法律規定,實施扣押措施的程序包括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內部程序包括,實施扣押措施前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扣押措施直接關系到公民的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不能由行政執法人員隨意作出。但是一些情況緊急的情形下,有時需要當場實施扣押措施,可能來不及進行報告,可以先實施扣押措施,但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外部程序包括:(1)由兩名以上城管執法人員實施;(2)出示執法身份證件;(3)通知當事人到場;(4)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6)制定現場筆錄和在現場筆錄上簽名、蓋章;(7)制作扣押決定并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