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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