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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