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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
(二)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維護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四)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促進農村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