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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履行下列職能:
(一)發包農村土地;
(二)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
(三)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資源并進行監督;
(四)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個人使用;
(五)組織開展集體財產經營、管理;
(六)決定集體出資的企業所有權變動;
(七)分配、使用集體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等;
(九)為成員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農村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依法發揮作用;
(十二)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