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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退出的,可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獲得適當補償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財產權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體財產。